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以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谈有效辩护


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认定,2017年5月开始,由张某彬、谷某出资承租一酒店,招募崔某(在逃)带领并管理的专业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团伙武某、李某及卖淫女等人,采用公司运作模式,通过出租车拉客提成的方式介绍嫖客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嫌疑人张某彬、谷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武某、李某等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确定辩护方案

       本所律师贾亚光、李岩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谷某、了解详细案情。谷某辩解自己不是投资人,没有参与组织卖淫,洗浴中心是他和贺某2016年便开始经营,因生意惨淡,2017年5月转让给张某彬。因张某彬一直赖账,他和贺某于2017年9月与张某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酒店收银二维码以及POS机绑定的银行卡换成谷某的,由谷某每月从酒店的进账中收取6万元,共收取10个月以抵顶转让费,没有参与犯罪的故意。显然从谷某处了解的情况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入较大。考虑到当事人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一般情况下都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但辩护人注意到谷某提到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后通过当事人家属调取了原件,从协议内容能够清晰反映谷某辩解的内容,印证了谷某陈述的真实性。鉴于上述情况,辩护人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由于其收银时间长达十个多月,且知晓酒店的卖淫情形,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作轻罪辩护,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证据及改变定性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谷某系组织卖淫活动的出资人、股东。

       综合全案,指向谷某系组织卖淫活动出资人、股东的全部证据除张某供述外,另有王某霞、张某、杨某、武某等人的供述。同案犯的言词证据中(除王某霞)就谷某的身份问题仅有一句极其简单的供述“谷某是老板、股东”,但具体出资方式、股份比例等详细事实均没有供述。这种表面上似乎能够印证、却缺乏实质关联的证据证明力本身是极低的,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是不能被采信的。同时,上述人员完全有可能是根据表象(谷某客观上实施了收钱的行为)便推定谷某是老板,却不知晓收钱的真正原因。

       再看王某霞的供述,其作为张某的妻子且参与酒店经营,对酒店的情况应当比其他人更清楚,但在王某霞的多次笔录中却稳定陈述酒店老板仅有张某彬一人。

       二、辩护人通过谷某家属调取到转让协议原件,根据转让协议内容,能清晰反映谷某将洗浴中心转让给张某彬的事实确实存在,不存在二人合伙经营的情形。

       三、通过分析全案证据,谷某的辩解能够与房东朱某江的证言、合伙人贺某证言以及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相互印证;仅凭无法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张某彬一人供述不足以认定谷某系组织卖淫投资人。

       辩护人与承办人员积极沟通,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谷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审理阶段辩护人继续为谷某争取从轻量刑,最终法院判处谷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远远超出当谷某及家属的预期,其对最终的结果非常满意。

办案总结:

       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辩护人要重视当事人的辩解并综合考量辩解内容的真实性,同时要有意识的将辩护工作前置。本案在侦查阶段期间,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到对嫌疑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后,便积极自行调取相关证据,将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补充入卷;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充分阅卷,抓住本案证据链条的缺陷,从证据证明标准的角度出发,积极与承办人沟通,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定有罪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能否将重罪变为轻罪,本案将五年起底的重罪变更为五年以下轻罪,大幅度降低了审判阶段辩护的难度。办理刑事案件或多或少会有一定运气成分,我们无法确定会遇到什么样的承办人,我们唯一能掌控的是熟悉案卷,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分析研判证据,将工作做到极致,用我们的专业去说服承办人,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