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害人出庭?


        最近在某地办理一起诈骗案,遇到一个问题。我对几名被害人的陈述有异议,认为真实性值得怀疑,影响定罪量刑,很关键,很想有机会在庭上对他们进行发问。在和法院沟通过程中法院认为辩护人申请被害人出庭没有依据。只好就此研究一下。

        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都属于人证,被害人具有当事人和实质证人的双重诉讼特征。在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甚至都没有做任何区分,二者实为一体,都是证言。在证据法的历史上及证据学原理上,被害人陈述一直隐含在证人证言中,二者没有进一步细分的需要和细分的制度经历,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一直以来都是作为共同的制度安排,具有相似的甚至是完全没有任何区别的证据规定、证据规则。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只有中、俄两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被害人陈述从证人证言中独立出来,做细致区分。即使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被害人陈述从证人证言中独立划分出来,二者的证据基础原理以及程序规范都具有极大的相同性与交叉性,甚至在许多方面都规定被害人陈述准用证人证言的有关规范。只是在证明方向上,被害人陈述具有单向性、控诉性特征。

        被害人陈述是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同时当然也是知晓案情的自然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证明(指陈述),证人证言也是知晓案情的自然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证明(指陈述),在理论上二者都是被追诉人以外的自然人的陈述行为,其陈述的内容都是有证明力的事实,因此,在法理上将二者切割开来也不尽合适。

        我们刑事诉讼中,尽管证人出庭制度有时在实践中流于失范,但在制度的本身设计和供给上,却有相对合理性与周全性。而以往,被害人作为证言陈述者的出庭,却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上的制度安排。甚至在法院开庭的庭前告知中,被害人也并非法院必须通知的对象。立法者在赋予被害人作为证据方主体与当事人主体双重程序地位的同时,却始终以当事人身份看待,即对于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出庭仅仅意味着权利,而非义务。如果说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现象我们还比较关注,那么被害人不出庭的情况就少人问津。

        经过研究、梳理,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我们得出两个结论:

        一、法院应当主动通知被害人出庭,经审判长准许,辩方可以向被害人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第二百条 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二、辩方对被害人陈述有异议,有权申请被害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6月6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十三条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    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后,控辩双方负责协助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有关人员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显然应该已经注意到了关于被害人不出庭的这个不正常现象,并因此作出上述规定。问题是如果被害人不出庭,也没有任何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