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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问题浅析之二


       上一篇文章我们就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现状、种类、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本篇文章我们将针对不同类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断标准和处理结果再做介绍。

       一、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在第28条至第30条中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无过错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三种,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

       (一)针对无过错买受人的异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部分内容我们将结合最近在办的一个具体案件做详细的介绍,详见下篇。

       (二)针对消费者买受人的异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具体而言,关于第一项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查询签约备案的情况。关于第二项可以需要案外人提供异议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是其唯一住房。关于第三项房款支付问题,可以参照无过错买受人的判断标准审查。

       (三)针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的异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仅能裁定中止执行,至于能否解除查封,要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二、基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案外人,案外人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是双方约定案外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所有权仍属于被执行人,若该财产被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此,首先应该查明买卖合同是否在被采取执行措施之前已经签订、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以及价款支付情况。其次《查封规定》第16条规定“…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案外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则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予以支持。

       三、基于不动产租赁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复议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是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细化。需要注意的是,此租赁权必须是在查封以前已经签订。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租赁权在查封前已经存在,但是该被执行的不动产上已经存在设立在先的经过登记的抵押权时,那么在先的抵押权仍可以对抗在后的租赁权。

       四、基于建设工程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基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所以案外人只有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妨碍了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才可以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所有权等实体权利,不能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因此,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外人,只需通过在执行中参与分配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即可,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实际施工人以其系工程款债权所有人为由针对承包人的到期债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人民法院对承包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际施工人认为其与承包人存在挂靠关系,工程款债权应属其享有,从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是否应当支持?如前面我们对案外人基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论述,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一种实体权利,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另外,如果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的情形,实际施工人仍然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因此,这类案件应不予受理。

       本篇文章我们就不同类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断标准和处理结果做了介绍,下篇文章我们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无过错买受人和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问题,敬请关注。

作者:徐凯、闫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