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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激怒债主致被杀,能否以“被害人过错”对债主从轻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郭某于2016年相识。2018年,二人合伙做生意,被告人杨某某投资30万元,后,经二人协商,杨某某退出。经双方对账,郭某应当退还18.5万元。郭某在退还了10万元之后,剩余的8万余元迟迟不退。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杨某某多次找郭某要钱,郭某以没钱为由拒不还钱,并将杨某某的微信删除。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再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联系被害人郭某要求其还钱,二人再次发生争执,被害人郭某在短信中称二人账目已清,谁也不欠谁,以后无需联系。随后,被告人杨某某从家中取出一把尖刀,乘坐出租车到达被害人郭某家楼下,被告人杨某某手持尖刀向被害人郭某腹部捅了一刀,被害人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杨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二、主要问题

本案中,能否将被害人郭某欠钱不还的行为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三、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被害人郭某欠钱不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一)被害人过错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评价

据统计,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中,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占到相当比例,[1] 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不少地方实际很少考虑这一情节。[2]笔者认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应当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评价。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可作为量刑情节,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表明了将“被害人过错”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同视为量刑情节对待,并在司法实践当中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被广泛运用,[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案发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刑法理论认为:决定量刑情节的要素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人罪行的轻重,二是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因此,不论被害人的过错以何种程度的形式出现,只要是能够反映被告人罪行的轻重及人身危险性的种种情况,都是量刑的裁量情节。

(二)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4]具体来说,被害人过错有以下突出内容或特征:[5]

1、时间性。即被害人过错发生在犯罪实施前及犯罪实施过程中。

2、过错性。即被害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具有道义上或法律上可以谴责或归责的过错。一方面,这种过错的本身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违反,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的违背,自身行为具有不良性,在道德上或者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源于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并通过一定条件使犯罪动机外化,从而产生加害行为,因而这种过错具有可归责性。

3、客观性。即被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在形式上表现为客观的过错行为,通过被害人自身的具体行为体现出来。

4、关联性。即被害人过错是一种对引发犯罪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的行为。换言之,它对于被害人犯罪意图的产生或者犯罪程度的加深起到重要作用,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害人的过错事实一般来说不是犯罪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必然联系,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它与犯罪事实之间或紧或松的关联,主要表现为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犯罪动机的产生、犯罪意图的形成、犯罪行为的实施、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诱发、强化等推动作用。

5、标准性。即被害人过错要达到一定的级别或量级。被害人过错不是可有可无的任何事实,它须具有刑罚适用上的意义,并非被害人的行为有一点不良性,就势必要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但被害人过错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可以说是被害人过错理论在实践运用中碰到的最大难题。被害人过错实质上是一种在法律上或者道德上应受否定评价的行为,其自身具有不良性,既可能是对法律、法规的违反,也可能是对社会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的违背,否则不构成过错。

关于“标准性”,“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6号:刘宝利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一文中有如下评判标准:被害人过错从性质上说就是违反法律或违背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过错都能为刑法所评价,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有可能被纳入刑法评价体系,才可能成为酌定量刑情节。《纪要》明确规定被害人须有“明显过错”,至于是否明显,通常应以社会一般人的认识判断为标准。

(三)被害人郭某欠钱不还的行为应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结合前述“被害人过错”的特征分析,本案当中,从时间性上说,被害人郭某欠钱不还的行为发生在被告人杨某某实施犯罪之前。从过错性上说,被害人郭某欠钱不还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被害人郭某的行为也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是应予否定评价的行为,其自身具有不良性,同时,也正是因为被害人郭某欠钱不还的行为,才导致被告人杨某某产生了犯罪动机。从关联性上说,笔者赞同上述观点,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要求二者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相当性(如具有必然联系/相当性,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只要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的产生等具有诱发等推动作用,就应当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要求被害人郭某还钱,但被害人郭某却表示不欠被告人杨某某钱,其恶意拖欠债务且言行不当的行为对被告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具有诱发的推动作用,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从标准性上说,一方面,被害人郭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二人系多年朋友关系,在合同签订、资金投入、解除合同等事项上手续并不完备,被害人郭某对债务的不承认可能直接导致被告人杨某某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取得债权,被害人郭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不良性。

综上,笔者认为,被害人郭某的行为符合被害人过错的基本特征,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认定郭某存在过错,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现行刑法理论框架中,刑法直接和最终评价的对象是犯罪人的行为,而非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因此,不少侦查机关对被害人方面的调查并不充分。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要充分行使辩护权利,积极同侦查机关沟通,协助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为“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的辩护打好事实基础。


四、参阅案例

案例一:林敬忠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7)粤01刑初495号

案情概要:被告人林敬忠与被害人陈某1因买卖布匹产生债务纠纷。案发前,被告人林敬忠曾多次向被害人陈某1索债,但一直未果。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敬忠来到广州向被害人陈某1追债,被害人陈某1仍拒不还钱并当场撕毁欠条。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林敬忠向被害人陈某1再次追讨欠款和要求补写欠条未果后,购买钢制尖刀一把,被告人林敬忠携带所购买的钢制尖刀再次找到被害人,与被害人陈某1短暂争执后,持刀捅刺被害人陈某1的胸腹部、胸背部、左某、双上肢多刀,致被害人陈某1大量流血并倒地身亡。

裁判要旨:被告人林敬忠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情节包括:自首;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取得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终认定被告人林敬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例二:李新义、张永等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7)渝刑终81号

案情概要:2014年以来,被害人牛某拖欠绿XX公司饲料款及场地租赁费共计13万余元,其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李新义多次安排人催收未果。2015年12月15日下午,李新义又吩咐三人到兔场找牛某催收欠款,三人到兔场后发现牛某已将养殖的兔子全部转移回山东,将该情况告知李新义。李新义赶到兔场,将牛某带回绿XX公司,连续多日以拳打脚踢、棍棒殴打、罚跪、拒绝提供食物、逼迫下水塘浸泡冷水等方式折磨牛某,意图使其早点还债,最终导致被害人牛某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义为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永、徐华君、李桂强等人与其一起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被拘禁人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新义的量刑情节包括:主犯;坦白。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新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义的量刑情节包括:主犯;坦白;此外,被害人牛某逃避债务,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责任,可酌情对各上诉人从轻处罚;上诉人实施的暴力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起辅助作用,综合全案情节,对各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李新义犯罪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改判被告人李新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例三: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6)新2722刑初4号

案情概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精河县托里乡永集湖小学工地向被害人田某索要工资并与田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将田某打伤。经精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田某的伤构成重伤二级。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害人因民事争议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殴打,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田某受伤,构成重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情节包括: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结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二被告人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悔罪表现,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适用缓刑应没有再犯危险、对所居住的村队也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适用缓刑。


参考文献:

[1]据一些法院统计,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占到一半以上。参见高憬宏:《和谐语境下的死刑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2]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9号:王勇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3]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6号:刘宝利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

[5]于同志:《刑事实务十堂课》,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17~420页

作者:武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