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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购买象牙手链该定何罪?

        “有的游客说,它们是纪念品,但有可能成为罪证。”这是去年霸屏各大进出境口岸的公益广告语,由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联合野生救援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制作。买一串象牙手链作为纪念,竟然涉嫌犯罪?近日,我们正在办理这样一起案件,公安机关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喊冤,称自己只是觉得手链好看,花1000多元买回来戴着玩,如果因此事受到刑事处罚,不仅自己有了案底,连子女入伍、就业也会受到影响。

       根据立法解释,非法收购并不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只要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非法购买的,即可构成本罪。但在阅卷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一个细节:该案中涉及的象牙手链并非购自国内,而是该犯罪嫌疑人在越南与越南人达成购买合意后,由越南人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交付的。根据《海关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本案的象牙手链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将其从越南邮寄入境的行为更符合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于是,我们将两罪进行了区分研究,发现存在如下异同:

       其一,两罪犯罪对象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走私案件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两罪的犯罪对象一个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个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看似不同,但实际上只是表述方式有差异,上述两部司法解释已经对其外延作出了明确,均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物种。

       其二,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行为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行为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故意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南英、专职委员兼刑二庭庭长裴显鼎等人编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两罪的行为方式作出了区分:虽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活动中也存在购买、运输、出售的行为,但在一般情况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需要进出境,由境外走私入境或者从境内走私出境;而仅在境内被收购的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评价。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明知他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而为其收购的,应当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共犯;二是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境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制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运输珍贵动物制品的,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论处。

       其三,两罪的客体不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是双重法益,除上述制度外,还应包括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具体到本案中,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一级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Ⅰ,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Ⅰ或Ⅱ,将象牙制成的手链从境外走私入境的行为,因其破坏了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双重法益,并不能单纯以非法收购评价,更符合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本案行为应评价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根据《走私案件解释》第九条第四款,“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即为留作纪念或者用作礼物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走私的动物制品数量、数额都非常少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上所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其实施过程中往往包含收买、倒卖的行为表现,其侵犯的是珍贵动物保护制度和国家外贸管理制度双重客体,故在犯罪对象和数额相同的情况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量刑一般要重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如果是从境内购买象牙手链,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经检索,实践中对于涉案金额几千元的当事人有作出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但更多的被告人还是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此判罚是否罪责刑不相适应,还是有更多的考量,有待有权机关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

       近年来,我国在打击象牙走私及买卖销售上力度空前。2016年12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加强保护大象,打击象牙非法贸易;2019年,全国重点海关缉私部门两次发起打击濒危物种走私百日专项行动,推动全面关停整治非法加工销售场所及网络交易平台,最大限度遏制濒危物种及制品的非法销售行为,消减走私源头动因。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即使是一串象牙手链也不例外,切不要为了一时之快触碰法律的红线。

作者:李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