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图说民法典 |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前言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为此,《山西日报》第12版推出“图说民法典”专栏,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组建专业律师团队独家供稿,以生动形象的案例、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民法典进行精彩解读。微信平台将持续更新,敬请读者关注。        

案例

        张大爷膝下有两儿两女,老伴去世后一个人独自生活。令张大爷欣慰的是,孩子们都很孝顺,时不时回来陪陪自己。2004年,张大爷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在其去世后,全部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9月,张大爷突发脑梗,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悉心照顾。大儿子知道后连忙赶回父亲身边,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起居,而其他几个子女仅仅是回来看望父亲,并以工作忙没时间照顾为由进行推脱。张大爷生命的最后几年是跟大儿子一家度过的,也是大儿子给了他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料。2014年6月,张大爷又立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在其去世后财产要全部留给大儿子,但是没有进行公证。2015年9月,张大爷去世,其他子女因遗产分割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分配,2016年,法院判决遗产由其4个子女均分。

法条解读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法律赋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效力。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即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所有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遗嘱效力等级相同。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但如果查明确立遗嘱人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在威逼利诱或者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订立的,因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该遗嘱无效。

        回到本案,张大爷儿女以遗产分割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因当时民法典尚未颁布,故须适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但民法典正式颁布生效后,订立遗嘱不再受到该约束,立遗嘱人随时都可以订立新的遗嘱以推翻原来的遗嘱,这更能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现了公民的意思自治。

作者: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