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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民法典 | 设定居住权就能有房住

案例

        老赵单独享有其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其妻亡故,二人育有一子小赵,小赵成年后出国学习工作,老赵身患疾病但身边无人照顾,所幸遇到善良贤惠的王阿姨愿意与他结为老伴,王阿姨收入微薄且无任何房产,遂带着自己与前夫的孩子小王与老赵一同居住于老赵的房屋内,老赵与王阿姨相扶相持多年后,想到身后事,老赵犯起了难:想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子小赵,但又担心这将导致王阿姨流离失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老赵的烦恼将得到解决。老赵可给王阿姨设立自己房屋的居住权,即使自己去世后,也能保障王阿姨在由小赵继承的房屋里安稳地生活。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共6个法律条款规定的居住权,是一种崭新的法律制度,获得居住权的人无需购买、无需租赁,甚至不花一分钱,就可以在为其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里长期乃至终生居住。

        居住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呢?第一,居住权通常具有无偿的特征,但也可以约定为有偿设立。在前述案例中,获得了房屋居住权的王阿姨,称之为这一房屋的居住权人,居住权设立时,老赵并未提及是有偿还是无偿,则依照法律王阿姨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无偿的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而无需向小赵支付任何费用;第二,居住权人原则上只能自用、不能将房屋用于获取收益。也即一般情况下,王阿姨并不能将房屋再租给他人以获取租金,除非与老赵书面约定了可以使用房屋获取收益的情况;第三,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专属于王阿姨个人,如果王阿姨去世,则居住权消灭,并不能由小王继承;第四,居住权可以设定条件和期限。如老赵可以与王阿姨约定“10年后小王满30岁时,王阿姨的居住权期限届满”,届时居住权消灭,小赵即可收回房屋;第五,居住权具有优先性和稳定性。王阿姨享有居住权期间,如小赵将房屋转卖给了张三,张三即使办理了“大红本”成为房屋新的所有权人,也无权驱赶王阿姨,张三天然的继续负担了王阿姨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此一来,居住权既为王阿姨提供了居住保障,也不会过度减损老赵留给子孙的遗产。

        那么居住权如何设立呢?如此“强势”的居住权,自然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设立。要想设立居住权,首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遗嘱;最重要的是,还必须向房管局等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方设立,没有登记就没有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消灭时,也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除上述例子的应用外,也可以应用于老年人“以房养老”,保护老年人不会落入“名为以房养老,实为套路贷”的陷阱而丧失居所,还可应用于廉租房等其他方面。为“老有所养、弱有所居”提供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就是这样一种带有扶弱济困性质的权利,是体现着人本关怀的良善之法。反之,如果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设立的居住权,例如,给婚姻内的第三者设立的居住权、老赖为保有财产而设立的居住权等均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在购买房屋时,为避免麻烦,要特别留意该房屋是否已为他人设立了居住权。如果卖方隐瞒房屋已设立居住权的,那么不知情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