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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民法典 | 自然人声音权同样受保护

图片来源:海鸥画

案 例

        小丽毕业于某知名大学的编导专业,非常擅长动画制作、视频剪辑等,某天她偶然看到网上有一些“恶搞视频”,之后自己也忍不住开始将一些电视剧、电影的片段进行“恶搞”,陆续发布到自己的社交账号上。将某些知名演员在小品中的经典语录或在电影作品中的某些台词进行高度同步、快速重复的素材剪辑,配合洗脑的背景音乐,达到了搞笑的效果。因此被广大网友转载,总浏览量达到100万次以上。

法条解读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声音权都只能作为一般人格权来进行保护,没有专门适用于声音权利的明文规定,但此次民法典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虽然只有这简短的一句规定,但却有很多内涵。民法典实际上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只是在权利保护的技术层面采用了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具体而言:

        第一,定位了声音的人格属性。一个人的可识别性,不仅在于外形,也在于其声音。声音的响度、音调、音色都具有主体差异性。理论上认为,声音和肖像标识个人的原理基本相同。声音的标识性与肖像相似,都是主要通过人所特有的感知、记忆、联想等思想活动来实现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视觉器官感知而后者是通过听觉器官感知。

        第二,肯定了声音也具有商业价值。类似于肖像可以被复制并用于一些商业活动,声音也可以通过录制等方式投入商业领域,产生与肖像相类似的使用价值。在本案中,一些著名演员的声音都为公众熟悉,甚至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声优、视频博主的声音也逐渐为公众知悉,逐渐成为一种独特标识。这些声音都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第三,对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声音。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声音权人已经公开的声音;(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声音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的其他行为。

        在本案中,小丽未经声音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声音进行“恶搞”剪辑,还发表在社交平台的行为,无疑侵害了他人的声音权,损害了这些知名演员的人物形象。在此次民法典生效后,如有任何权利人主张小丽侵害了其声音权,小丽都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阴秀王、贾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