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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民法典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新规

来源:海鸥画

案例

        小李和小王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8年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小李向朋友小张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现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小张借款50万元整。”借款到期后,由于小李迟迟未能还清该欠款,小张一纸诉状将小李夫妻二人诉至法院,以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小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条解读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亦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一是看借款行为是否是夫妻合意;二是看借款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本案中,由于小李出具的借条仅有其自己的签字,虽然借条载明“因家庭生活所需”,但其借款数额明显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在庭审中,小张亦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小李夫妇共同生活,也不能证明借款时小李、小王共同合意。因此,小张主张案涉借款是小李、小王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小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所以最终法院仅判令小李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该解释出台后,由于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在举债方的配偶且债权人主张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在一定时期内,造成很多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局面,这就导致很多可能确实不知情的夫妻一方承担了巨额债务,对社会、家庭产生了负面影响。所以在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保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上述案件中小王未被判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要原因。

        在此次颁布的《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通过上位法的方式,将此前通过司法解释等文件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总结,即: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家庭日常生活)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按借款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认定规则也凸显出在民间融资中可能出现的巨额债务面前,对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权衡和保护,更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作者: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