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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民法典 | 是否免费实施专利要看约定


案例

        A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委托王某开发某项技术。王某提交的其QQ邮箱邮件打印件显示,A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向王某邮箱发送邮件,内容为:“王某:你看一看需求,该项目要马上开始,并将你的报价等告诉我”。王某邮箱于2012年2月21日向A公司发送邮件,就该技术开发任务进行了分析及评估,开发周期一个月,开发费用为20万元。该项目完成后,王某将技术成果交付给A公司,A公司向王某一次性支付了开发费用20万元。后王某将该技术申请了发明专利,但A公司一直使用。一年以后,该技术的市场价值猛增,王某认为,该项专利属于自己,A公司应当按照市场价值支付专利使用费用,便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一年的专利使用费用30万元。

法条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案中,王某和A公司并未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根据前述《合同法》之规定,推定为该涉案专利归技术开发人所有,即王某系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王某取得专利权后,作为委托人的A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因此,如果根据现行《合同法》规定,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很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

        而本次颁布的《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相较于《合同法》之规定,《民法典》有所变动,首先是对于委托开发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归属,《民法典》在约定除外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法定除外的限制,从而保留了法律对于委托开发合同的专利申请权进行特别规定的可能。

        其次,《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关于委托人免费实施专利的规定,对委托人实施专利是免费使用还是有偿使用未做出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规定,在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委托人仍然有实施专利的权利,但是许可条件如何,是仍然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费用标准如何则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回到本案,《民法典》施行后,委托人和技术开发人是可以就许可使用费用进行约定的。如果A公司和王某均同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用并签订书面协议的,那么王某是可以向法院主张这一费用的。

        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一方面是由于委托人提供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技术资料等物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研究开发人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实现的,因此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都对此做出了贡献,都应当对此成果分享收益。《民法典》对于委托开发专利归属的变动,一方面贯彻了《民法典》合同自由的基本观念,体现了《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专利创造和发明的支持和鼓励。

        《民法典》生效后,委托人和技术开发人更应当通过综合考虑市场价值、风险负担等多种因素后,对委托开发的权利归属以及许可使用的时间和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从而防患于未然。否则,一旦双方对此均无约定,委托人很可能因此遭受巨额赔偿,技术开发人也可能因被委托人抢先申请专利遭受损害,一招不慎将面对巨大的经济损失。

作者:阴秀王、贾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