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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民法典 |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

案例

        现如今城市里的住宅楼,基本上都有配套电梯,这给居民上下楼提供了便利。但不知从何时起,小区的电梯里放置了各式各样的广告,而由此带来的广告收益归属也存在着诸多争论。

        王先生在T市某小区生活多年,是一位小区事务的热心人士。据王先生所述,他所居住的小区共有8栋楼,每栋楼有3个单元,每个单元有2部电梯,小区电梯里到处都放置的是广告,可他们从来不知道这些广告收益一年有多少?钱都去哪儿了?另一位业主张先生表示,刚搬进小区的时候电梯里面一块广告牌都没有,随着业主入住率提高,电梯里面的广告也增多了,这些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立的广告,并未经过业主同意。王先生曾联合其他业主,多次跟小区物业公司理论,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电梯广告的收益情况,物业公司通常找各种理由搪塞,从未向业主公布过电梯广告的收益情况,这笔收益最后成了糊涂账。相信很多业主都有王先生的这种经历,都想了解清楚,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到底归谁?如何经营才是合法合规?

法条解读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电梯属于公用设施,显然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的权利,依法享有相关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加强了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明确了公共收益的归属。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当然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小区共有部分产生收益,归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是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归属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共有部分发生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比如小区里的道路、绿地、电梯等都是小区居民的共有部分,如果小区物业在电梯里面安装广告牌,张贴及播放广告产生收益,在扣除印刷广告牌、安装、维护等合理成本后,剩余的收益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如果物业公司将这些收益作为自己的经营收益,侵害全体业主权利的,构成侵权行为。

        同时,《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员的报告义务,电梯广告收益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根据该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将电梯广告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及时向业主公示。

        现实生活中,由于大多数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加上业主法律意识不强,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收益情况隐瞒不报,私自支配这笔收益,已经成了普遍现象,许多业主对该部分收益的去向并不清楚。针对这种情况,业主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罚、纠正,或者联合业主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开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对公共区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待《民法典》实施后,希望小区物业公司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将电梯广告等公共区域的收益及时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公布。只有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加强沟通,共同努力,才能将小区环境建设得更好,实现双赢!

作者:赵志方、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