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公众号时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做出修改,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仅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同时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此外,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此次也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据统计,2020年,每天有10.9亿用户打开微信,3.3亿用户进行视频通话,7.8亿用户进入朋友圈,1.2亿用户发表朋友圈,其中照片6.7亿张,短视频1亿条;朋友圈每天有1亿条视频内容,有3.6亿用户读公众号文章,4亿用户使用小程序。与2019年相比,朋友圈发布数量涨了10倍。

        如此基数上的公众号文章,个个都是原创吗?

        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是合法还是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

        如果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

        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房网公司)诉称:商房网公司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号的所有人,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擅自将商房网公司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等三篇文章稍加修改后发布在其运营的“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据商房网公司调查发现,暴风公司通过该公众账号向微信用户推送各种生活资讯的同时,也向用户推送客户定制的广告,并按在线人数或粉丝数量收取客户的推广费。为此,商房网公司认为暴风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权,遂于2014年4月17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暴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商房网公司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侵犯了商房网公司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故判决暴风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向商房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暴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为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微信公众号侵权现象越来越多,不少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借他人的智力成果提高点击量而获利。本案判决对引导相关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合法利用微信等公众平台,起到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二、微信公众号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上传或转发其作品的行为定性

        《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微信公众号在发布时往往会因为引用文章方式不当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微信公众号作为自媒体平台,信息传播方式较为迅捷,这一特点也相应地弱化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力,在微信公众号的转载行为中,一旦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在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写明作品作者、作品来源,或者虽然写明了作者和作品来源但未经授权,未经允许整合、摘录媒体报道等不当行为时就很容易产生著作权纠纷,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演绎权等。

        微信公众号使用者的上传或转发行为,如果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上传或转发非以营利为目的,上传或转发行为又符合微信平台所具有的实时交流、分享和公开的特性,并遵守了合理使用的相应要求,且没有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就将构成合理使用。而且,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将类似上传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判决。

        那么,公众号在现代快信息节奏的情形下,能否先使用作品,再取得授权并付酬呢?考虑到我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所规定的法定许可类型,其中第三十五条转载、摘编作为法定许可仅适用于报社、期刊社等传统媒体,而且仅限于“从报刊到报刊”的情形。姑且不论这种立场与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与网络的发展,也不论是否能够达至著作权人、作品利用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却由此意味着传统媒体未经许可而进行“从网络到报刊”的转载、摘编,或者网络媒体与网络用户进行“从报刊到网络”与“从网络到网络”的转载、摘编都将因不符合法定许可的要求而构成侵权。据此,微信公众号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进行“从报刊到网络”或“从网络到网络”的上传或转发,都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其未获授权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个人微信与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性质一样吗?

        目前最流行的个人微信和微信公众号的转载行为如何定性?

        个人微信账号转载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一般只是通讯录之间的交流、分享,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基于互联网上传播的主要目的就是共享,作者在微信公众号发表作品时,对作品可能被转载至少有相应的预见,甚至乐于见到自己的作品被转发;而个人微信账号一般只在相对闭合、数量有限的朋友圈内转发,仅针对特定的人,未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再加上过多的限制作品的传播,也意味着微信用户的利益受损,也不利于作品在微信环境下及时、有效地传播,损害著作权人乃至整体利益。因此,个人微信账号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只要不违反著作权人的意愿(作者没有声明禁止转载),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标明作者及出处,则可以看作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一般不宜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综上,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与司法实践下,微信公众号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加以上传或网络转发的行为既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从而构成对著作权人专有性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应当依照《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同时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微信公众号转发他人作品就必然构成侵权,有些微信公众号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为了向用户提供生活服务信息或传播知识,在转载他人作品时标明了来源或出处,在不违反作者的意愿和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也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此外,微信公众号如果采用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也不认为侵权。

        总而言之,擅自转载他人作品构成侵权与否,必须结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进行具体分析方能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