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图说民法典 | 夫妻如何行使“家事代理权”

图片:海鸥画

案例

        小王和小张夫妇共有闲置房产一套,登记在小王名下,后夫妇二人将该房产出租给小李并以小王名义签订了《租赁协议》。在小李租赁期间,小王对外宣称该房产欲出售并数次带人前来看房。小李闻讯后,向小王表达了购买意愿,并于数日后与小王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过户登记、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后小王丈夫小张却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买卖合同》系小王以个人名义签订,未经自己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条解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就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对其配偶产生法律效力?小李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上述案例中这些争议焦点的背后,其实事关“家事代理权”制度。“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如购物、衣食、娱乐、医疗、子女教育等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一切必要事项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行使的权利,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另一方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

        关于“家事代理权”,此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案终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案涉房屋是小王与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时亦知晓该事实。小王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即小张同意,自行与小李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且其行为未得到小张的事后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有关“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之规定,小王的行为属无权处分,案涉《房产买卖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法律效力,小王需向小李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笔者也认同该意见,因为小王处分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的法律行为,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必须实施的行为。而且,小李在明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与小王签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合同,无法推定其为善意。因此,小王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小张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家事代理权”,新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进一步明确,不仅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有利于保护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平衡夫妻内部利益,还允许夫妻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彼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同时规定该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和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

作者: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