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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民法典 | 对“霸座者”说不

图:海鸥画

案例

       2018年8月21日的上午,在一辆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有一名男乘客孙某霸占一名女乘客的靠窗座位,几经请求后男乘客仍拒不让出。无奈女乘客叫来列车长,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该男乘客自称“站不起来”,还态度傲慢地声称:“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最后,列车长和乘警劝导男乘客无果,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的座位。最终,在孙某下车时,被北京警方带至派出所,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铁路黑名单,在180天内不能购买火车票。

法条解读

       这个案件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当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霸座人予以严惩,唯一涉及客运合同关系的法律是《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该条款对于旅客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对违反“对号入座规则”等行为的后果进行规定,所以,遭遇霸座的旅客很难依据《合同法》追究“霸座者”或者承运人的责任。当“霸座者”问出“我坐这里违法了吗?”的问题时,作为列车工作人员都是没有底气的,仅仅将其定性为道德问题难以有效化解纠纷。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对抗“霸座者”有了新的法宝。《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就是明确规定了在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一般义务除了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乘坐,还必须按照自己的座位号乘坐,即所坐座位与自己有效客票上记载的座位号不一致,便属于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行为。

       近年来,高铁、长途客车等交通运输过程中时常出现旅客无票乘坐、越级乘坐、超程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进行乘坐的现象,相信不少人都体会过座位被霸占却又无可奈何的滋味。《民法典》将“占座霸座”行为由原来的宏观道德谴责升华至了具体法律规定,不仅是对霸座人无赖行为的约束,也是对被侵害财产权益人的有效保障。今后,被霸座人与客运公司可以共同拿起法律的武器,应对霸座人的违法行为。面对“霸座者”,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你违约了”,而非简单地从道德层面谴责。对于承运人来说,如果乘客没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作者: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