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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民法典 | 保护肖像权更加有力

图:海鸥画

案例

       王小浩性格开朗,日常生活中表情丰富,一些喜感的表情经常将同学逗得哈哈大笑。王小浩考入大学后,新同学郑方被王小浩逗乐之余,偷偷拍摄了许多王小浩的照片,在与他人微信聊天时经常将王小浩的照片用作“表情包”发送,又有其他同学见这些“表情包”可爱搞笑,进一步使用PS将王小浩的照片加工甚至丑化,以达到更加搞笑的目的。一时间,王小浩的照片被传播开来,他也因此成了校园里的“网红”。王小浩感觉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但是他隐约记得构成侵犯肖像权需要“以营利为目的”,郑方等同学显然并非是为了营利,这让王小浩感到非常困扰。

       那么,郑方等同学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小浩的肖像权呢?

法条解读

       相对于过去《民法通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对什么是肖像、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的合法合理使用等各方面,作出了一套更加具体、明确、合理的规定。

       一、除了一般意义上人的面部肖像外,有些照片、绘画等虽然没有露出面部,但是能够通过外部形象特征识别出来是某特定人的,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受到法律保护。

       二、制作、使用、公开肖像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如上述案例中郑方等同学私自拍摄、将王小浩的照片作为表情包使用的行为;以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其肖像,如影楼私自将所拍摄的婚纱照挂在橱窗展示、街头摄影艺术家将抓拍的行人照片私自进行公开展览的行为,都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此外,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也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三、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的侵权标准。《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像上述案例中,郑方等同学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他们没有经过王小浩的同意,就制作、使用、公开以及丑化王小浩肖像的行为侵犯了王小浩的肖像权。

       四、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制作、使用其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五种情况,这五种情况也规定有具体的条件限制。分别是:(一)限于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此外《民法典》还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套规定是在过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创新的结果,为肖像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依据。

作者: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