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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民法典 | 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图:海鸥画

案例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20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20年11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条解读

       马某(女)能否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要求李某(男)净身出户并赔偿20万元?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鉴于对婚姻的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部分/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即所谓的“净身出户”)。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一直以来饱受争论。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支持了“忠诚协议”,认为“忠诚协议”既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其后,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出现了类似的判决。但是,也有法院判决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施行后,法律对“忠诚协议”的问题相对态度明朗。《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给出了明确的意见: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上述案例中,马某(女)并不能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要求李某(男)净身出户并赔偿20万元。但是,马某可以以李某在婚姻中存在明显过错为由,要求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酌情予以照顾。

作者:武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