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如何正确认定燃气企业在户内燃气爆炸事故中责任比例的承担


       引言:“6.13”湖北十堰特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超百人受伤,损失非常巨大,给整个燃气行业敲响警钟。燃气安全已经关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虽然每年的燃气爆炸的事故发生概率并不是很高,但是一旦发生事故,对于个人、对于家庭、对于企业、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都灾难性的打击。本文编者将在司法视角下,从燃气企业在户内燃气爆炸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事由及比例的角度进行分析,从法律视角为燃气企业及居民用户提出相应建议,从而避免此类燃气爆炸事故发生。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科宇与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9)京0108民初7464号),法院认为燃气公司仅负有定期安全巡检义务。燃气公司提交的《巡检记录》、《隐患告知单》可证明已履行安全巡检义务,并告知用户安全隐患,燃气公司无责。

       案例二:刘伟、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9)皖06民终1298号),法院认为燃气公司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对燃气用户设施入户检查并对刘伟户内管道燃气设施予以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未能及时劝告刘伟更换有安全隐患的燃气灶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燃气公司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赵静与杨雨明、王彩霞、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20)川08民终621号),法院认为燃气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提供的燃气加臭未达到相关行业标准,不足以达到警示用户及时发现燃气泄漏的目的,燃气公司承担60%的主要责任。

       我们发现同样是户内燃气爆炸事件,各地法院判决燃气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却大相径庭,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法官在面对燃气爆炸责任比例划分时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二、法院裁判规则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共统计近四年来,全国各地关于户内燃气爆燃案件(不完全统计共43起相似案例,包含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共计63份),总结归纳出各地法院在户内燃气爆炸纠纷中对于燃气公司责任承担的归责事由以及裁判规则如下:

       1、从归责事由来看,燃气爆炸案件中,各地法院判断燃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比例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①是否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

       ②燃气加臭质量是否合格。

       ③燃气公司是否履行了对管道、阀门、燃气管线的安装维护义务。

       ④是否在首次通气前,履行了安全隐患排查义务。

       ⑤当有人发现异常报警通知燃气公司后,燃气公司是否履行安全检查提示义务。

       ⑥是否履行安全教育指导义务。

       2、从裁判规则上来看:

       ①第一步,判断对于公共部分燃气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的部分(监管范围内),燃气公司是否完全履行相应的义务(归责事由②-⑤)。如果未履行,则需要承担责任,且大多数需承担主要责任。

       ②第二步,如果履行了上述义务,则继续判断对于用户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的维护(监管范围外),燃气公司是否履行了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具体为是否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并出具整改措施,是否履行定期巡检义务。如果已经履行了,则燃气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③第三步,如果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燃气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的比例大小,需根据案件的损害严重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燃气公司过错程度、是否履行安全教育指导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燃气公司所需承担的比例。

       ④如果燃气公司未履行其他义务,安全教育指导义务是否履行可以作为裁量承担比例大小的考量因素之一。从现有判例来看,未履行安全教育指导义务尚不能作为燃气公司承担责任的唯一依据。

       三、律师观点

       1、从上述裁判规则分析,律师认为对于燃气公司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公共部分燃气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属于燃气公司安全风险控制范围内的问题,因为该部分设施的运营维护具有更强的专业属性和社会公共职能属性。具体而言需要做到:确保燃气质量和加臭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对用户首次通气之前,应当履行对供气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需对公共部分的管道、阀门、燃气管线进行定期巡检,并做好相关巡检记录;对于用户发现存在漏气的情形,要引起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告诉用户采取何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出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第一时间进行人员疏散,派专业维修人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在这个部分燃气公司有义务承担起更多的安全风险责任。

       第二,对于用户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的维护,燃气公司应当依据《燃气服务导则》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和安全教育义务。对于居民用户两年一次的定期安全检查是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最直接、最强有力的安全隐患提示的重要途径,入户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内燃气设施,立即下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并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提示教育,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更换户内燃气设施;与此同时,燃气公司还应当通过《安全用气手册》、微信公众号、短信、安全提示标语、安全用气沙龙活动等形式宣传安全用气的基本常识,指导居民用户安全用气。

       2、对于居民用户而言应当做到的是:需要主动提升安全隐患意识、加强安全用气常识。特别是当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对户内燃气设施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下达了安全隐患告知书后,居民用户应当及时配合维修、更换燃气设施,第一时间有效排除安全隐患。我们检索到的司法案例中,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是居民用户轻视燃气安全问题,燃气公司提示后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基本安全用气常识,最终造成悲剧的发生。

       “燃气安全用,安心每一天。”安全问题无小事,燃气服务为我们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相应的风险和隐患。要做好燃气安全维护、提升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推动安全发展是燃气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更需要居民用户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燃气用气环境。

作者:王吉丽、孟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