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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涉及甲基苯丙胺化学异构体的辩护思路


       笔者曾代理一起毒品案件,被告人张某,通过网上学习,在家中制作甲基苯丙胺(冰毒)。经过反复试验成功后进行贩卖,以获取巨额利润。警方在其家中查获毒品1500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笔者在阅卷时发现,搜查现场照片显示,当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外包装上分别标有“左”、“右”字样。但侦查机关的所有文书材料,并未对这一客观事实进行描述及评价。会见过程中,被告人称,在制作过程中,他依据网上传授的方法,对甲基苯丙胺旋体进行了拆分,拆分成了左旋甲基苯丙胺、右旋甲基苯丙胺。

       为了验证被告人陈述的真实性,笔者多方查找有关甲基苯丙胺化学异构体的相关报告,最终在《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10年第1期找到一篇由广东警官学院徐媛媛、庄华撰写的《论甲基苯丙胺的构型及其管制》一文。文中论述:甲基苯丙胺分子中具有一个不对称碳原子,即手性碳原子。因此,甲基苯丙胺有左旋和右旋之分。左旋甲基苯丙胺和右旋甲基苯丙胺互为对映异构体,它们构型不同,互为镜象关系,有旋光性。甲基苯丙胺属于苯丙胺化合物,苯丙胺类物质因含有不对称碳原子而具有光学活性。右旋和左旋具有不同的药理和毒理作用。右旋甲基苯丙胺是甲基苯丙胺的右旋异构体,右旋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属控制药物;而左旋主要作用于心血管系统,多用于医疗。左旋甲基苯丙胺是药物拟交感神经的血管收缩药,它影响交感神经系统,但对中枢神经系统几乎没有影响。因此它不被认为和右旋甲基苯丙胺那样具有成瘾的潜力。

       上述论述其实说明了这样的问题,即左旋甲基苯丙胺因对中枢神经系统极其微弱的影响,难以使接触者形成瘾癖。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实用戒毒医学》显示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观点。“2012年我国缴获的甲基苯丙胺晶体平均纯度为88%,其中95.4%的样品仅含右旋甲基苯丙胺。”(笔者未搜索到近年来有关于此的相关数据)可见,毒品市场交易的多是右旋甲基苯丙胺,而非左旋甲基苯丙胺。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刑法》与《禁毒法》规定一致,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前提条件就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即被认定为毒品的物质具有使人成瘾性的特征。

       但按照上述理论,如果左旋甲基苯丙胺是作用于心血管系统,那么它对中枢神经几乎没有影响,不具有成瘾潜力。即实质上讲,它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毒品”所具有的形成瘾癖的社会危害特征。

       但是,依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将苯丙胺药品列为管制药品,同时该目录备注中明确: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也就是说,作为化学异构体的左旋甲基苯丙胺在受管制之列。因为该规定的存在,司法机关将甲基苯丙胺化学异构体的左、右旋甲基苯丙胺均认定为毒品并予以管制就具有了相应依据。

       虽有上述规定,但因左、右旋甲基苯丙胺对人体的作用不同,笔者仍有如下疑问:

       1.虽甲基苯丙胺化学异构体均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但左旋甲基苯丙胺因其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微弱,难以致他人形成瘾癖,即便为列管药品,其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存有疑义。

       2.根据左旋甲基苯丙胺的理论学说,我们可以判断,因其不具有致人瘾癖性的特点,擅自贩卖、制造左旋甲基苯丙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右旋甲基苯丙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那么如果将等量的左旋甲基苯丙胺与等量的右旋甲基苯丙胺予以相同量刑,是否违背罪责刑一致原则?

       按照我国现有司法通例,在对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理化检验时,只是对是否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进行鉴定,并不严格认定是否存在化学异构体、有无左旋甲基苯丙胺或右旋甲基苯丙胺的存在。对于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均以甲基苯丙胺进行相应的定罪量刑。所以,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并拓展辩护思路:

       1.有关部门是否对甲基苯丙胺的左、右旋异构体的区分及危害性具有清晰的识别;

       2.侦查机关委托毒品成分鉴定时,应当明确要求对在案的甲基苯丙胺存在的异构体进行鉴定;

       3.因左旋甲基苯丙胺具有药物治疗性,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时,应当查明其持有、使用的目的;

       4.在现有法律之下,如在案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涉案毒品可能存在左、右旋甲基苯丙胺区分的情形下,应坚持罪责刑相一致、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慎重量刑,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作者:范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