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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然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惩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那用人单位是否还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关于该问题,基于个案具体情况,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某经典案例中就支持了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例中,李某于2012年8月20日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8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李某仍在该公司工作。2014年5月14日,李某停止上班,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其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即使李某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应及时书面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无论李某是否拒签书面劳动合同,都不能免除公司的法定责任。

       而在(2020)沪02民终811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了相反的判决。该案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后的一个月内已经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但劳动者并未提出任何协商或者反对意见,亦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已经尽到诚实磋商义务,无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未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除此,实践中还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其他情形,如:(2016)粤01民终12793、12794号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劳动者基于其岗位的特殊性,本身负有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法院认为不能因为劳动者自己的失职行为或不作为而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未支持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2019)苏06民终4524号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劳动者先后多次与多家用人单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形成经常性诉讼活动,对于相关法律规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熟知。因此法院认为劳动者的行为更具主观故意,且其实体权利未受到影响,基于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并非必然结果,但为避免不必要的人力成本支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其送达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签订的时间、地点、联系人、法律后果等。如劳动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在其入职满一个月前书面告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工作天数结算工资。另外,用人单位要保存好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争议后无法还原客观事实,陷入被动局面。

作者:吴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