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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民法典 | 胎儿能否继承遗产接受赠与

图片来源:海鸥画

案例

        老赵夫妻的儿子赵鹏自主创业,和其朋友共同出资经营一家公司。2020年底,赵鹏和王欢组建了家庭,二人婚后没多久,王欢就怀孕了,赵鹏知道后欣喜若狂,为给孩子创造优越的生活条件,赵鹏更加勤奋地工作,公司获益颇丰。可天有不测风云,一日,赵鹏在出差的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悲痛的老赵夫妻和王欢一致决定将自己继承到的遗产赠与王欢腹中的胎儿,连同胎儿自己继承到的份额,赵鹏的遗产全部归王欢腹中的胎儿所有。

        那么,王欢腹中的胎儿是否能够继承遗产、接受赠与呢?

法条解读

        孩子常常被人们称为上天赐予最好的礼物,承载着家庭的爱与希望,孩子从胎儿时,父母就想把最好的一切都留给孩子。不过,当胎儿还没有与母体分离时,并不是独立的自然人,原则上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能力由法律直接赋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简而言之,如果没有被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就谈不上享有人身权、财产权。

        那么,胎儿尚未出生时,并不具备这一享有财产权的前提,岂不是就不能继承遗产、接受赠与吗?并非如此,法律没有忽略胎儿权利的保护。《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区别于过去《继承法》仅为胎儿保留相应份额遗产的简单规定,这一新的规定是对胎儿权利采取预先保护主义,不但保护时间提前,而且保护范围扩大,对在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情况下,法律将赋予其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追溯至受孕时,从而使其得以享有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权利,以及受损害时要求他人进行赔偿等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就无所谓追溯,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自始不存在。

        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王欢腹中的胎儿有权继承遗产、接受赠与,如果胎儿健康出生,他自继承、受到赠与时起即享有了相应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分娩时即为死体,那么他自始没有资格继承财产、接受赠与,赵鹏家人对各自继承遗产的处分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胎儿乃至未成年人显然不具备支配巨额财产、行使股东权利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字面虽有形似,含义却天差地别,强调的是人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时,监护人王欢代其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作者: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