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无效合同篇简析

       

       出台背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原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之间产生了部分冲突问题。为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当中能够解决原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冲突的问题,最高院颁布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民法典》相对于司法解释来讲,属于上位法,且《民法典》中法律条文规定的较为原则性,具体在司法案件当中适用较多的还是司法解释。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只有充分的掌握《民法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才能更充分的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际情况。

       合同无效情形:

       1. 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

       2. 施工人无资质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3. 依法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4. 承包人未依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外转包、分包。

       5. 除新解释规定的上述情形外,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合同无效规定:

       《建工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解释简析及延伸

       1. 我们通常所讲的无效合同,所指向是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而新解释第一条即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核心标准为资格准入,也就是施工方等的建筑资质问题,由于建设工程是往往会涉及民生、公共、安全、规划等问题,所以为保证建设工程工期、质量等一系列问题,法律、法规对建工主体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施工方资质其实就是对施工方作业能力的一种外在表征,所以当施工方资质不能满足建设工程所需,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

       2. 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中分为三个层级分别为《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该三个层级分别为法律、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其中资质序列涵盖了总承包12个类别、专业承包18个类别、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承包与分包是不分登记和类别的。

       3. 关于工程总承包资质,工程总承包可以分为两种方式(1)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2)施工单位具有施工资质与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联合体承包。但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4. 关于挂靠工程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对挂靠有着明确的定义。该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其中承揽工程包含了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资质等级高的企业借用资质等级底的企业资质也是属于挂靠。

       5. 关于中标无效的的六种情形,(1)招标代理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招标应保密内容或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第三方利益的。(2)依法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漏招投标应当保密的信息影响公平竞争获得泄露标底的。(3)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标的,或投标人向招标人、评委会行贿中标的。(4)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依法招标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价格及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的。(6)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外确定中标人或依法招标项目投标人已经被评委会否决的,招标人又将其确定为中标人的。

作者:阎进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