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我国实行住房实物分配政策。因单位内部对“公房”分配问题不满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2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其中,《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可找相关部门解决”。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废止了住房实物分配政策,实行住房商品化,至此社会上不存在分配公有住房现象。
在住房实物分配政策过渡期间,遗留的“房改房”“福利房”问题仍然未全部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部分法院在审理时未加认真审查当事人争议的具体法律关系即简单套用、生搬硬套该《通知》的规定,致使裁判错误。以下笔者将以《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适用。
综合其他检索的案例,部分法院在处理“房改房”、“福利房”纠纷时,直接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起诉。基于此,《通知》第三条尚无法解决实践中的全部问题,因此我们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法院所处地域、法官职业素养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