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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民法典 | 离婚法定情形有增加


案例

        甲男与乙女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双方迈入婚姻的殿堂。可婚后的现实生活毕竟和美好的恋爱时期不一样,双方谈论的不再是风花雪月,而是各种柴米油盐酱醋茶等鸡毛蒜皮的琐事。婚后的甲男对乙女也不再如恋爱时那般上心,每天下班后不是打游戏就是外出应酬喝酒,乙女对此很是不满意,经常与甲男争吵。终于在2017年,乙女忍无可忍,无法继续这样将就式、搭伙式的婚姻,便搬离出去开始分居。2018年,乙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乙女的离婚请求。乙女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尽管如此,甲男和乙女的感情并未好转,双方继续分居且不再有任何往来。时隔半年后,乙女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上甲男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主动挽回,人民法院再次判决驳回乙女的离婚请求。但庭后,甲男却没有任何挽回婚姻的举动。乙女心灰意冷,半年之后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上甲男仍是采用同样的手段故意拖延,因此法院还是判决不离。乙女非常苦恼,双方已经分居了两年,足以证明感情严重破裂,为什么法院就是偏听一方,执意判决不予离婚?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次《民法典》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避免了离婚案件的“久调不判”或者“久判不离”,降低了离婚诉讼双方的时间、经济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但需要注意达到该法定的离婚情形需同时满足:一是时间的起算点为“判决”不准离婚之日起;二是分居“满一年”。纵使是法定离婚事由,但也需要起诉经过法院审理于判决生效后,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就本案件来说,在法院判决驳回乙女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只要乙女和甲男再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实践中,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满一年,其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于双方均无益处。新增离婚法定情形可以有效避免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情况的发生,还处于婚姻樊笼的一方自由。

作者: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