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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时,哪些情形可被依法撤销?

引言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亦是决策机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直接影响公司经营发展及公司的稳定性。实践中,很多公司治理模式极其不规范,不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召开会议,此种情形下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极有可能存在瑕疵,但存在瑕疵是否就意味着股东会决议可以被依法撤销呢,本文将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审判实践进行梳理总结。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程序瑕疵,主要指会议召集程序、通知程序、表决事项、决议方式等存在瑕疵,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决议内容瑕疵,主要指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瑕疵若属于轻微瑕疵,决议合法有效,若属于重大瑕疵,决议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而内容瑕疵却不存在另外情形,只要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规定就可依法撤销。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瑕疵的性质予以认定?

司法判例

       针对上述问题,通过检索相关司法案例后,对法院的裁判规则作如下汇总。

       ▷会议召集、主持程序违法,形成的决议可被依法撤销

       曲则阳、何廷忠、王桂英与靳哲、深圳市霍尼卡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尼卡姆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案(2019)粤民申6287号:该案中,霍尼卡姆公司股东为靳哲、曲则阳、何廷忠和王桂英;公司董事会成员有靳哲、曲则阳和何廷忠,靳哲任董事长;监事为靳玉凤。股东曲则阳、何廷忠、王桂英在无证据证明霍尼卡姆公司董事会以及监事不能召集及主持股东会会议且未提请董事会或监事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情形下,股东曲则阳、何廷忠自行召集并由曲则阳主持了临时股东会议。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四十条关于会议召集和主持程序的一系列规定,是依次递进、环环相扣的程序设置,是股东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必经的前置程序,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的程序瑕疵,并不属于可容忍的轻微瑕疵,其对决议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依法可予以撤销。因此,该临时股东会议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条关于股东会召集、主持的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霍尼卡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并无不当。

       ▷未履行会议召开通知程序,形成的决议可被依法撤销

       武汉上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麦公司)与刘玉荣、陈海钰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2017)鄂民终3071号:该案中,刘玉荣为上麦公司的股东之一,陈海钰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上麦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召开临时股东会,所议事项为罢免执行董事,但上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股东刘玉荣,该次股东会记录上亦没有股东刘玉荣的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仅为60.96%,亦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罢免执行董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因此,法院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未依法履行通知程序,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均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应当依法撤销。

       ▷未在法定期限通知股东会议议题,形成的决议可依法被撤销

       马骏与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合春天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2018)京0105民初15755号:该案中,马骏为怡合春天公司股东之一。怡合春天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向马骏发送会议通知,告知其于1月29日召开股东会,仅告知会议六项审议事项的名称,并未明确告知具体内容,后于1月24日发送了六项审议事项的具体文件。法院认为,距离股东会召开仅有五天时间才告知股东议题的具体内容,且本次审议的六项议题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均为公司治理方面的重要内容,在涉及多项议题且内容繁多、复杂的情况下,无法保障股东有充分的时间研读、分析议题内容,进而公平参与会议、发表意见、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该次股东会会议在召集程序方面的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可被依法撤销

       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公司)与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恒公司)、海南天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久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案(2016)最高法民申300号:该案中,保力公司只有持股90%的天久公司与持股10%的宝恒公司两个股东,且章程规定公司增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宝恒公司未出席临时股东会也未进行表决,天久公司单方表决通过批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000万元方案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违反了保力公司章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宝恒公司未参加临时股东会的情形下,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应认为存在重大瑕疵,形式上虽有临时股东会决议存在,实质上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应认为不存在。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能具有相应效力,本次关于增资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可被依法被撤销

       马骏、北京众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翰中心)、北京众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谊中心)与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合春天公司)、天天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天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悦公司)、中青中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中联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2019)京03民终16587号:该案中,怡合春天公司设立时股东为李若晨、天悦公司,后股东变更为:马骏、众翰中心、天悦公司、天天公司、众谊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兴录。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监事由创始股东提名。而怡合春天公司本次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监事并非由创始股东天悦公司提名,而是由法定代表人李兴录提名。因此,法院认为,在怡合春天公司章程并未对监事提名的规定进行修改的情况下,股东会表决通过由法定代表人而非创始股东提名的监事担任怡合春天公司监事的决议内容,违反了怡合春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决议》第二项《关于<选举和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会议召开前未按法定期限通知股东,被认定为轻微瑕疵,决议合法有效

       马勇与华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汽公司)及思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度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案(2019)京民申1402号:该案中,华汽公司只有持股70%的思度公司与持股30%的马勇两个股东,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应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华汽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而《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快递提前14天到达股东马勇的住处,确实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应属轻微瑕疵。法院认为,股东马勇持有的股权为30%,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代表70%表决权的股东思度公司同意,故马勇未参会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华汽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且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超出股东会的职权。股东马勇关于股东会决议程序存在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两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撤销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诉请并无不当。

结语

       股东会的召开涉及到会议召开的提议、通知、召集、主持以及表决等程序,这些程序均在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内容应当符合章程规定,否则很有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被依法撤销,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属形成之诉,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也是不变期间。如果股东认为公司已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应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及时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否则除斥期间60日届满后,权利将消灭。

作者: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