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案例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张1、张2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张某去世后,王某决定改嫁至外村的李某,因张1、张2与张某感情很深,故不同意王某再婚。但最终王某仍选择与李某再婚,2021年李某因病去世,现王某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要求张1、张2给付赡养费,但张1、张2以王某改嫁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解读

       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老年人离婚、再婚障碍多、难度大。形成障碍的因素既有世俗偏见的禁锢和老年人自身固有观念的束缚,也有子女干涉的原因。实践中,子女阻挠干涉的原因,既可能因为对已经去世的父母感情很深,心理上接受不了在世的父母再婚,也有可能因为担心父母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等。但在父母不顾世俗与阻挠,仍选择再婚的情形下,子女能否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呢?

       《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即父母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具体到本案中,关于张1、张2因王某改嫁,故拒绝承担对王某的赡养义务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另《民法典》第26条第2款和第1067条第2款亦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张1、张2对王某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张1、张2不得抛弃,在王某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张1、张2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另外附加条件。

       综上所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在世且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子女不得因父母再婚而不尽赡养义务,否则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作者:侯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