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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关系与借款关系的区分与处理


       实践中,很多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有长期业务往来,需要建立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因此会有大量的资金往来。那么一方支出的款项是否需要另一方偿还?这就涉及到双方对于往来款项的性质认定,是借款、合作款、货款、亦或其他?而对于款项性质的认定,较难区分的应属借款和合作款,即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如果双方对款项性质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不一致又该如何处理?本文就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借贷关系与合作关系的区分及处理进行总结。

如何区分借贷关系与合作关系

       借贷关系与合作关系的不同特征,是民事主体判断往来款项性质的重要因素。

       借贷关系的形成取决于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以款项的实际支付为前提,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即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实际支付借款,借贷关系即成立。

       合作关系则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合作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协议是合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合作的基本特征,其中共同出资是前提条件,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必备要件,这也是区分借贷关系与合作关系的重要因素。

如何建立借贷关系与合作关系

       为有效避免法律纠纷,民事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应当明确每一笔往来款项的法律性质,并以合同加以规范。

       如果拟建立借款关系,双方应当签订借款合同,其中明确约定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对借款提供担保,出借人根据借款合同可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拟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则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其中应当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出资份额及方式、盈余分配、亏损承担、加入或退出合作等事项,以便合作项目盈利、亏损或双方发生其他纠纷时可以按照合作协议进行处理。

借贷关系与合作关系的认定

       合作双方共同出资合作的目的就是要对合作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共同分享,与此相对应,对合作过程中以及合作的不利后果和风险也要共同承担,这也是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因此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最重要的考核因素是双方之间是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界定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

       1.若双方之间仅有资金往来,而无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事实,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非合作关系。

       在(2018)最高法民申2450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合伙协议是由合伙人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有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是双方共同的行为,虽不必非以共同经营为要件,但共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合伙的主要特征。而借款的特点是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因案件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伙的亏损,只收取一定的“利润”,法院因此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

       2.若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股东只收取红利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公司管理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2018)最高法民申563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是合伙还是借贷应当依据协议内容、履约行为予以认定”。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对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明确,且在实际履约中亦有共同出资、共同管理的行为,虽然《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出资按月利率3%或3.5%计息,但是结合协议其他条款,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是一种以保证刘文生收益为前提进行利润分配的混合契约,双方对利润共享的意思表示仍然是清晰明确的”,法院依此认定各方之间为合作关系。

       (2019)黑民申3891号民事裁定书则以股东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红利为由,认为投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出借款项收取利息,而没有作为公司股东参与经营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无非合作关系。

       (2018)最高法民终799号民事判决书在关于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投资合作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问题上,以合作一方不承担风险而享有固定收益为由,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3.当事人依据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无需查明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可直接依据该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0)湘民申75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此前虽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条》承诺偿还债务,该借条属于当事人通过清算,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不论双方之前是何种基础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清算后达成的协议向对方主张权利,这也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

法律关系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

       在借贷关系到期后,出借人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返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及其他依据合同约定计算的费用,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作关系到期后,双方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合作期间的支出、收入、成本等进行清算,再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双方根据约定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结语

       判断民事主体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最重要的是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实际履约过程,即各方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在实际履约过程中,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还是一方只收取固定收益而不承担项目风险。为避免纠纷,民事主体在拟建立法律关系之初,就应当全面考虑风险,建立合适的法律关系,并正确签订合同。

作者:邱莹